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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兴工业园优惠政策实施办法(试行)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9

为切实加快永兴工业园建设进程,培育和集聚我县工业发展后劲,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,县委、县政府决定对工业园的建设和项目投资实行优惠政策,具体实施办法如下:

一、用地优惠

(一)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,每亩土地预交2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。

(二)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每亩土地预交1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。

(三)园区内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5万元。企业预交后不足部分,从该企业的财政奖励中扣除。5年内企业的财政奖励不足以抵减土地价款差额的,由该企业补足,随即办理土地批复。

(四)原则上按企业提供的工艺流程和总平面布置图,为企业预留土地。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,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。

(五)所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取。

(六)园区耕地占用税,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,属县级可支配的全部拨付给开发业主,用于园区建设。

(七)园区企业因企业自身原因2年内未建成的,由国土部门按成本价的2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;3年内未建成的,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
以上土地面积按蓝线计。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内。特殊项目价格另议。

二、零收费优惠

(一)本《办法》中所指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服务性收费和各项基金。

(二)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,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实行县级“零收费”,即只上交省、市部分和工本费,免收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(各项可在园区执行的省、市支配部分收费及标准详见附表)。

(三)园区企业工商、税务、房产等变更登记,只收取工本费。

(四)部门和单位对园区项目和企业的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,严禁强制性服务和只收费不提供服务;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服务,其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

(五)园区企业的养老保险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工伤保险金、建筑劳保金实行园区管委会代缴制,园区管委会定期与企业结算,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部门代缴。

(六)在土地征用和开发形成“五通一平”的过程中,除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款按规定计算外,所有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。

(七)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委托园区管委会一个“口子”收取,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申请,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审批后,方可向被收费单位发放《收费通知单》,同时委托园区管委会代收。未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批准,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向企业和项目业主收费,否则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向全县通报。

(八)列入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,付费企业应在收到《收费通知书》之日起7日内到园区管委会缴纳。收费部门和单位凭物价部门审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和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。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后,要按规定在《项目和企业收费卡》上登记。

(九)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单位,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可向县纪委、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投诉,县纪委、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要切实加强对本《办法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。

三、水电优惠

(一)园区内所有类型的用水价格均按生活用水的最低价执行。

(二)用户当月用电量达20万KWH以上免收基本电费,并实行分时计价结算。丰水期均价为0.3967元/KWH,峰值7:00—23:00电价为0.445元/KWH,谷值23:00—7:00电价为0.30元/KWH;枯水期均价为0.4167元/KWH,峰值7:00—23:00电价为0.465元/KWH,谷值23:00—7:00电价为0.32元/KWH。

(三)用户当月用电量在20万KWH之内,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。

(四)力率调整电费按国家物价政策执行。

(五)优惠电价随国家电价调整而调整。

(六)实行高供高量,使用分时计价电子表计量,并设置每月电量读数,以便于结算。计量装置由用户购买。

(七)对于月用电量100万KWH以上的企业,可以一事一议,实行更优惠的价格。

(八)除不可抗因素外,对园区企业原则上不能停水、停电。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、停电的,供水、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企业。

四、财政优惠

县财政5年内对纳税企业给予财政奖励,头3年企业年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100%奖给企业,后两年企业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50%奖给企业。

五、入户优惠

在工业园落户的企业,其职工及其家属要求转为本县常住户口的,可以转为本县城镇户口,在办理过程中,只收取工本费。其子女需就读本县中小学校的,应随到随读,且一律按本校区范围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。

六、其他

(一)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,过去我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(二)本办法由永兴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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